(網經社訊)2020年開啟的明星直播帶貨,超500名明星涌入直播帶貨這片藍海。前幾日,“大批藝人停播”引發(fā)熱議,網友喊話曾經的直播帶貨一姐“李湘”,其發(fā)文稱早已退休,或許作為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早已意識到直播帶貨的風險,賺的盆滿缽滿后光榮退出。
11月21日,記者爆出在國家一級演員“杜旭東”的雙十一直播帶貨活動中,某文化傳播公司向杜旭東的授權公司繳納了3.3萬元的坑位費,但最終整場直播只賣出一包木耳,總銷售額僅64.9元。直播“翻車”后,該公司曾要求退還坑位費卻慘遭拒絕。
“坑位費”是指商家支付給組織直播方或主播的基礎費用,以此在直播的小黃車中占一席之地。商家本想借直播平臺及主播的名氣為商品宣傳,增加銷售額,卻不成想血本無歸!
那么,在未達到商家的預期銷售額時,“坑位費”到底能不能要回來?法律對此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
根據《民法典》第509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因此,根據法律規(guī)定,商家在與直播方簽訂《直播帶貨協議》時,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關于“坑位費”返還的條件,或是在未達到預期銷售額時的違約金及計算方式。
案例:張某在與某公司簽訂《直播演出合約》時,約定了1:1.25的投資回報率,張某本次支付了20萬元的坑位費,那么公司應在本次直播中達到保底銷售額25萬元。如未達到,則按比例退還未達到比例的“坑位費”。
沒想到本次直播帶貨成交額居然不到4000元,張某要求公司退還相應坑位費遭拒后訴至法院。本案法院認為雙方在《直播演出合約》中明確約定了保底銷售條款,該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約定內容明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該公司未達到約定的銷售額應依約返還相應的“坑位費”。
雖大批藝人因行業(yè)潛在風險退出直播,但直播帶貨勢頭卻只增不減,因此商家在與平臺合作直播帶貨時,應盡量明確各種概念的具體含義,對雙方權利義務予以明確約定,避免約定不明導致追索無門!